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你從沒想過,儲蓄險在遺產繼承方面居然有這個功能!


  以榜首身分考上台灣總督府醫學校(台大醫學院的前身),曾當過台大代理校長,一手創辦高雄醫學院,素有「台灣醫學之父」美稱的杜聰明博士,其生平在十餘年前民視<美麗人生>播出後廣為人知。但杜聰明博士過世之後留下的大筆遺產,因子女對於分配方式意見不合,竟引發長達十八年訴訟的「小小遺憾」,知道的人可能就比較少了。



  遺產分配一直都是我們平常所避諱談論到的,也因此常常到了最後關頭很多人才開始了解一些相關的規定,而這樣的狀況也往往錯過了處理的黃金時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某些遺憾發生,我們就一起來了解有關遺產分配的小知識吧。

1.  要先繳完遺產稅,才能拿到遺產


  你可能覺得這個規定沒什麼,但是繳稅可是要用現金的,假如遺產稅高達數百萬,一時之間仍可能發生無法籌得足夠的數額來繳交遺產稅的狀況,不過根據規定,遺產稅超過三十萬可以申請分期繳款(最多12),但仍然要全數繳清後才能取得遺產。
  
  另外,假如遺產大部分是財產的方式(如房屋或土地),在無力繳交遺產稅的狀況下可以從遺產裡面申請實物抵繳,簡單的說就是「沒錢繳稅,賣地來還」;只是如果遺產大部分是屬於不易變現的物品(如限建土地)的話,用實物抵繳的效率很差,可能會造成市價兩百萬的土地只能抵繳十幾萬遺產稅的狀況,要特別注意。

2.  過世前兩年以贈與方式或是信託移轉分配給子女或配偶的財產,也要計入遺產課稅


  很多人以為過世前快點把財產都贈與給配偶,利用配偶間贈與免稅的規定就可以規避遺產稅,這個想法可說是最常見的錯誤規劃,沒有之一。
  
  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換言之,本來可以少繳稅的狀況,卻因為錯誤的規畫而被迫要多繳。以下以實際例子來說明:
  
先生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太太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在正常的狀況下太太可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生財產9000萬元;太太財產2000萬元(2000萬-500),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太太可請求分配先生名下財產的3500萬元【(9000萬-2000萬元)/2】不必列入先生的遺產課稅。但是如果在錯誤規劃下,先生在過世前急就章地把所有財產都贈與給太太的話,不但無法規避遺產稅,就連原本可以因差額分配請求拿到的扣除額3500萬都要繳遺產稅了,不可不慎。

3.  只要有一個繼承人不同意分配方式,大家就誰也沒得拿

  
  一般說來,在沒有預立遺囑的狀況下,遺產的分配比例就是按照民法1138~1144條的規定做分配,但是民法1151條同時也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只要有人對長輩過世前說的分配方式不滿而拒絕簽字,那麼遺產就誰也別想拿到

  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杜聰明博士遺產爭訟十數年的案例,就是因為三子與四子不滿長子可以多拿半份且懷疑兄姐私吞部分遺產所致,在台灣傳統文化常見的「長子多拿」或「女兒沒得分」,其實往往都是造成遺產分配困難的主要原因。

  遺產的本意是照顧遺族生活,但因為分配遺產造成遺族不睦甚至老死不相往來,恐怕是大部分人始料未及的結果。

4.  民法有規定遺產繼承比例以及特留分,即使是預立遺囑或用信託方式也不能違反

  大多數的人都不曉得,其實民法有保障我們繼承財產的最低比例,這個比例就規定在民法1223條內,稱為「特留分」。

  而這個特留分雖然保障了繼承財產的最低比例,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卻也是剝奪了我們財產自主的權利,換言之,就算有個子女特別不孝,我們不想留任何財產給他,在特留分的規定下也無法如我們所願(除非他有出現民法1145條的喪失繼承權狀況)。最有名的案例,莫過於是去年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過世後引發的遺囑風波了。


  雖然去年有意修法,將特留分比例從現行的二分之一降低到三分之一,但只要特留分的規定仍在,這種不能完全「自由分配自己的遺產要給誰多少」的情事就仍然會繼續存在。即使我們預立生前遺囑或是規劃信託,也無法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那麼以上這些狀況,難道真的沒有解決方案嗎?當然有,而且出人意料之外地簡單,就是投保儲蓄險即可。

  根據保險法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所以我們只要將財產都轉成保險,並且寫清楚指定受益人與比例,上述這些問題幾乎都可以迎刃而解:1.被保險人身故後15天內受益人即可拿到保險金,沒有遺產需要先繳稅才能拿到遺產的問題(但請注意,即使是保險金還是必須要繳遺產稅),甚至於保險金還可以作為繳遺產稅的現金來源。2.各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分開的,即使有人不同意,也不會讓其他人拿不到保險金。3.最重要的是,因為保險金不是遺產,所以完全沒有特留分的問題,就算是完全不分配給某個不肖子孫也完全ok,充分地體現了財產分配自主的權利。

  然而即使保險可以有這些優勢,實務上還是有些難處:例如大部分財產都不是以現金的方式存在,雖然可以用財產抵押取得現金再轉進保險,但是如此一來不僅麻煩,還多了一些抵押貸款的成本。但如果財產幾乎都是房地產的狀況,還是會建議至少有一部分財產以這個方式轉化成保險,為繼承人預留可以繳交遺產稅的現金來源。

  最後要叮嚀的是:保險不能規避遺產稅

             保險不能規避遺產稅
  
                保險不能規避遺產稅


  如果有業務員教你買保險避稅的,最好離它們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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